破坏绿化损人利己 强制执行追悔不及
发布日期:2024-06-11

 

  去年,青浦区朱家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接投诉至朱家角镇XX路XX弄XX号,发现该房屋东南侧原始为公共停车位处的绿化被业主拔除,面积约5平方米,高度约1.6米。后经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协助认定,确认绿化的品种为珊瑚绿篱。在居委会、城建中心、物业工作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在物业处接受调查询问,现场陈述、申辩,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在送达文书环节,当事人不配合,执法队员通过多次尝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送达。当事人未按要求恢复绿化,未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及未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之后也未按时缴纳罚款,故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朱家角镇人民政府送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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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警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由于当事人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参考《上海市绿化补偿标准》的补偿价格,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思考: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将小区原有的绿化破坏用作他途,这种行为不可取。小区的绿化是属于全体居民共有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爱护绿化,保护绿化,来美化我们居住的环境,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去抹除我们身边的美丽。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果不知悔改、逃避履行行政义务,非要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解决的话,轻则加处罚款,重则会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于住宅小区内屡屡出现的损坏绿化的现象,执法部门要和物业、居委会、房屋管理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环节共同配合。同时,执法队员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加强证据留存意识,也需要对当事人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给予陈述申辩权利,帮助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

来源:青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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