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要备案 合法权益共维护
发布日期:2024-06-11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既可以核验租赁双方身份真实性,又可以核验出租房屋产权真实性,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潜在的风险,利于阻止和打击非法租赁行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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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虹口城管欧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在某小区12楼和20楼业主的两户房屋存在涉嫌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情况。

  经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资料,确认这两户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三十日内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执法人员立即约谈该房屋业主并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耐心解释法律法规,做好普法宣传,要求其履行义务,配合完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但在后续复查中,经调查,该房屋为房东直接出租。执法人员发现房屋业主仍未完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两户相关责任人各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欧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市民了解在房屋出租时需要注意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存在的潜在风险,规范落实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虹城说法

 普法内容介绍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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