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日,杨浦城管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巡查至水丰路某某号门前,发现该处堆放若干白色袋装物品,不仅占用非机动车停放处,而且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经执法队员现场勘察,水丰路某某号商铺门前堆放的白色袋装装修垃圾,占地长约2.5米,宽约2.3米,共计约5.75平方米。经调查,确定该行为系水丰路某某号商铺负责人朱某某所为。据朱某某陈述,为尽快完成店铺装修,其委托现场装修工人将已拆除的装修垃圾装袋暂放门口,稍后再按规定处理装修垃圾,而未将这些装修垃圾直接投放至指定堆放点。
当事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朱某某被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执法队员现场普及装修垃圾堆放以及清运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出现。
二、典型意义
现阶段,延吉新村街道正在稳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老旧小区美丽家园改造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街道整体形象,但某些商铺在装修过程中随意堆放装修垃圾,占用公共部位,影响居民出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下一步,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开展不定期执法检查,加强法治宣传,切实维护辖区市容市貌整洁,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三、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