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城管曹杨新村街道中队接到曹杨六村群众来访,反映隔壁邻居在装修过程中违法搭建阳光房玻璃屋顶,影响其室内通风采光。
执法队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发现曹杨六村某号101室天井内确有玻璃顶棚。当事人陈述该构筑物是玻璃雨棚。经执法人员现场仔细查看后,发现该处构筑物不属于无柱雨棚范畴。执法人员现场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将符合规定的无柱雨棚情形耐心告知当事人。现场认定该处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后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拆除,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表示愿意配合拆除。
目前,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执法队员已依法进行复查,整改符合要求。投诉人对曹杨新村街道城管中队工作表示认可,并向中队赠送锦旗。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壹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