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楼顶上的安全”,保障百姓“居更佳”
发布日期:2024-07-01

 

  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共有部分属于本幢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现实中常常出现被侵占的现象,这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形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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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底,黄浦城管小东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反映有人在**小区商业用房楼顶,私自安装两个商用储水箱。经执法队员现场勘察发现:该处商业用房与本小区1号、2号居民楼相连,商铺楼顶平台系为共有,钢架平台底座已经搭好,储水箱已安装完毕,其中一个储水设计容量为4T,另一个为7T。占用面积约10平方米。

  执法队员找到当事人**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辩称,为满足日常经营的用水需求,趁此次重新装修期间,在屋顶安装了水箱。执法队员告知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楼顶公共区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此外,楼顶属于消防通道的一部分,占用楼顶空间,影响消防安全,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安装水箱还会加重楼顶的承重荷载,影响到建筑物整体安全,易发生破坏屋顶的防水层和隔热层等情况,造成房屋排水不畅、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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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法队员的普法教育下,该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表示将尽快落实整改,及时拆除储水箱。近期,执法队员复查时,发现已拆除完毕。

  下一步,小东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持续关注“楼顶上的安全”,利用好城管社区工作室,开展有关违建的普法宣传,保障社区居民的居住安全。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黄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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