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相关方在施工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高等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仅会造成道路损毁,导致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且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存在较大隐患。
【案情简介】
2024年03月06日09时45分,徐汇城管虹梅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正在漕宝路巡查中,发现有一辆履带式挖掘机正在漕宝路上行驶。
经查,该履带车在附近工地执行挖掘作业。2024年03月06日,由于所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的平板车未及时到达,两处施工点又相邻极近,驾驶员便将履带式挖掘机从漕宝路施工点驶出,直接在早高峰时间段沿漕宝路行驶,前往临近的施工点。虹梅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后现场要求其改正,告知当事人已违反履带车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禁令。而后,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法条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