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普陀城管石泉中队接12345市民投诉反映:镇坪路某弄某室有群租情况。执法队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房屋内共有三间卧室,且每个卧室内均放有4张高低床,床上均有被褥,部分床上还有租客正在休息。
二房东孙某在调查询问中承认,为了分担高价租金,在卧室添置了多张床,并分别在美团、大众点评、小红书等多个网站和平台,以“青年旅社”的形式发布租房和短租信息,以群租的方式补贴自己的房租。
在执法队员的教育教导下,最终,孙某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将高低床拆除并更换为单人床,且每间卧室均租住不超过两人,整改符合要求。执法队员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小知识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小编释法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结合前述《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房东的行为符合“群租”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人员密集、私拉电线、环境脏乱……群租不但影响社区文明和谐,更暗藏安全隐患,威胁租客人身安全。实践中,许多群租房“改头换面”,打着“求职公寓”“青年旅社(馆)”“青年公寓”旗号网上招租,租客们要擦亮眼睛,认真核实相关资质、实地查看出租房屋现状,避免受损。城管将始终保持对群租乱象的整治力度,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房东、二房东、房产中介、网络平台等的监管和执法,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