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5月17日,静安城管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市民热线反映,称某业主存在私接燃气管道至公共走道,并将燃气灶放置在走道上使用的现象。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经查,该户业主在门外过道上安装有厨柜、水斗、燃气灶、抽油烟机等。还在厨柜东侧设置有一堵砖墙和一扇铁门。李某现场无法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涉嫌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执法队员随即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李某到中队进一步接受调查,李某当场签字确认。
同日下午,李某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到中队配合调查。李某承认了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分用作厨房的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会依法整改。执法队随后对其立案处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对当事人李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但考虑到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改正,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这一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理念。也显示了执法中人性化考量的重要性,适当的宽容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与法律遵守。
管理条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处罚条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