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4年6月初,金山城管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根据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线索至卫清西路XXX号检查,发现上述地址是一家美容美发店,店内正在经营,执法队员随即对该店铺进行检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是2024年5月9日办理完成,但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随即执法队员对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经营者待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始营业。
2024年6月6日,当事人徐某某来到石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认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事实,并于6月6日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知识科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