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在经营中要充分考虑周边业主、过路市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不能仅为方便自己生意随便占用、挖掘门前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
日前,宝山区顾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投诉称某洗车店门口施工扰民。执法人员赶至现场,拨开简陋的围栏,一个大坑赫然呈现眼前。原来是该店为了处理洗车污水,准备自行接管排放。
店主振振有词地辩称该处是自家店铺门口,并非城市道路,所以无需申报,不需要征询物业意见,对物业的劝阻也不予理睬。殊不知,小区配套的店铺门口也属于物业管理范围,随意破坏已经影响业主利益。
处理结果
该店铺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对店主开展宣传教育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进行测量并制作现场笔录。顾村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复查,店主已将挖开的地面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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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