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6月,普陀城管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辖区某物业开具的物业整改通知书了解到:镇坪路48弄某号某室业主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执法队员立即赶往小区物业监控室查看监控,发现确实存在前述违法事实。经与小区业委会成员、物业工作人员辨认、社区民警人口信息比对,确认监控视频内人员与“一标三实系统”登记的顾某高度相似。
虽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但执法队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分别制作监控室现场检查笔录;业委会成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监控中与顾某正面接触的小区居民询问笔录等,固定事实证据,并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顾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知识: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1. 危害电梯运行:可能给电梯本身造成损害,增加电梯承载负担,撞击导致轿厢壁、轿门、厅门和轿门地坎、厅门地坎变形,引发电梯故障,甚至引起其他安全事故。
2. 堵塞逃生通道:电动车上楼后多半停放在楼道中,容易造成楼道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影响疏散,并可能对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3. 埋下火灾安全隐患:在楼道中充电极易引发火灾,且夜间发生起火时人们难以及时逃生。
4. 电瓶爆燃致伤、致死率高:电瓶车材质易燃可燃,起火燃烧速度快,会产生大量毒烟。电梯是密闭空间,一旦在电梯内突发爆燃,毒烟毒气和高温会严重危害乘梯人生命安全。
小编释法:
2024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该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