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需尽责,小区环境共守护
发布日期:2024-07-29

 

案情

  崇明城管建设镇中队在小区专项整治中发现,在某别墅小区的临河一侧,有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河道边搭建有亲水平台。由于当时当事人并不在现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物业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物业表示该处亲水平台是于一年之前搭建而成,搭建时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由于该小区系别墅小区,物业方觉得搭建亲水平台并未直接影响其他业主的权益,因此未对业主的搭建行为进行制止,也未将这一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或者执法部门反映,导致了违法搭建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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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针对物业未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并依法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管说

  物业公司维护着整个小区的秩序,虽然物业没有执法权,但是对于小区内的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制止违法行为,才能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护好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课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崇明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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