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发布日期:2024-08-01

 

基本案情

  近日,奉贤区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接投诉举报,在庄行镇浦卫公路吕桥路路口东南侧人行道上立有一个钢架喷绘布制红底白字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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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奉贤区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至广告牌上所书地址,发现该处售楼处门口立有一则相同内容的广告,执法队员拍照取证,并对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经营部副部长危某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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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再次至庄行镇浦卫公路吕桥路,对在该处路口东侧设置的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红底白字户外广告牌进行整改验收,发现该地点的广告已清除,整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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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执法队员开具《执法协助函》至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案发地点设置的广告牌是否经过批准进行确认。三天后中队接收到绿化市容管理局的复函,确认此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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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协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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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市容局复函

依法处罚

  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其执行总监王某前来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承认涉案广告牌是其公司设立的,且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并提供了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宣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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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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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职权依据

  该项违法行为属于市容环境管理类的行政处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市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因举办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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