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物业监管能力 让基层治理更精细
发布日期:2024-08-05

 

  2024年4月,长宁区新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仙霞路某小区公共绿地存在堆放垃圾的情况,遂前往查看。

  据现场调查,该小区部分居民在装修过程中为图方便,直接将大量袋装装修垃圾和废旧家具堆放在楼道前的公共绿地内。经进一步询问,管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上述行为并未制止,认为环卫部门每日会对装修垃圾进行清理,因此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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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就此约谈物业负责人,对其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将装修垃圾堆放至指定场所,并做好建筑垃圾投放指导,同时在今后的管理服务中,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经复查,该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对绿地内的装修垃圾进行了清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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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区城管执法部门将会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加强对居民文明装修施工的宣传,同时加大对居住小区的巡查力度,杜绝此类违法行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长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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