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飙升,既能消暑又能健身的公共游泳馆受到了欢迎。您是否注意过,游泳场馆是否证照齐全?卫生和安全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近日,浦东新区新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反映称,某小区内有一家游泳馆存在卫生隐患。执法队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游泳馆因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经询问游泳馆负责人,其表示该处游泳馆未对外开放经营,且正在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因业委会换届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目前他们正在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补充完善各类材料,争取尽快营业。
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该处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告知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办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强调,在未取得相关证照前,不得擅自营业。中队将不定期复查,确保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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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对特定场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执法事项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