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有规定,排放口位置要合规
发布日期:2024-08-13

 

  自饮食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以及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的执法事项移交给街镇以来,徐汇区田林街道管理办、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积极开展管执联动,做好油烟治理工作。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徐汇城管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餐饮单位进行全面排摸,于检查发现宋园路某号某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排放口安装在二楼平台上,未按规定安装在建筑物最高位置。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执法队员依法约谈了该餐饮单位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28日经复查,该餐饮单位按要求将油烟净化设施排放口安装至所在建筑物的楼顶。同时,油烟排放值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符合标准。

  鉴于该餐饮单位积极落实整改,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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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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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排放口整改前后对比照片

【管理依据】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法条依据】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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