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厂房“遮羞布”,取缔违规弃置场
发布日期:2024-08-16

 

  近日,杨浦城管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举报,称本市某某路附近厂房被用作堆场,白天厂房门窗紧闭,夜里不断有土方车进出及铲车作业的噪声,并且尘土飞扬,周边居民不堪其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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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接到举报后,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夜间前往。当日夜间9时左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上述地址厂房内灯火通明,堆放有水泥块、渣土等废弃物,并停放了挖掘机及铲车等作业工具,该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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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经调查,执法人员确定了当事人为上海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该处弃置场无相应的合法手续。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另案调查。长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闭环执法管理,最大限度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评析】

  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实施,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依法获得许可之后方可从事具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依法合规,处置不当会对土壤、水源甚至空气产生污染,同时还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希望大家能够依法依规处理好建筑垃圾,切莫心存侥幸,违规处置、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普法小贴士】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杨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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