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人害己得不偿失 切勿损坏承重结构
发布日期:2024-08-23

 

  夏季是家装高峰期,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维护市民群众生命安全,营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城管执法部门不断加大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执法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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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宝山城管月浦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市民热线反映,位于月塘路某小区房屋装修期间一直有敲墙的声音,不仅产生噪音扰民,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更可能造成房屋的安全隐患。

  该套房屋为业主二手房购入后重新装修,现场发现有1处墙体及楼板被拆除。执法队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并固定证据。经第三方房屋检测机构人员根据被拆除墙体厚度、连接情况以及相关图纸比对判断,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明确拆除的墙体与楼板为房屋承重结构并评定为1级。

  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房屋检测现场,找到当事人后依法向其开具《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损坏的承重结构恢复原状,并出具第三方房屋检测机构的恢复报告。当事人在询问中承认,为调整上下楼梯的走向,在装修时拆除了部分楼板。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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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执法队员现场复查,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第三方房屋检测机构出具的《承重结构拆改恢复报告》,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并依法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听证程序和重大复核程序,月浦镇人民政府最终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恢复损坏墙体(楼板)、装修以及交付行政处罚等经济压力,经当事人提出后,中队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出发,依法为其办理分期缴纳罚款手续。

整改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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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课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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