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以来,奉贤区城管执法局针对出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执法。通过案件溯源和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多名违法二房东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这些二房东以极低的价格从原保障房共有产权人那里租来房子,稍加装修后加价出租给其他租客,以赚取差价牟利,严重扰乱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损害了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情况,奉贤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这些违法二房东进行了严肃处理。首先,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退租客,并退还租客租金。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二房东进行了罚款。
本次共查处违法个人二房东4名,违法中介公司1家,总共涉及保障房15套。这一系列的措施,不仅有效打击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法出租行为,也对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下一步奉贤区城管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出租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普法宣传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