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5日奉贤区四团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委反映锦港佳苑三期某号楼楼顶有搭建泳池现象。根据反映内容,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查看。经查,该处楼顶东北角正在搭建泳池。
处置经过
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泳池东西长4.7米,南北宽2.64米,占地面积12.408 平方米。
经调查,执法人员找到在天台擅自搭建泳池的当事人且其未能提供搭建泳池的相关许可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不仅占用了公共空间,还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宣传,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配合拆除该处违章搭建。目前,该擅自搭建的“天台泳池”已由镇拆违部门代为拆除。
整改前
整改后
同时,在调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内物业对业主擅自搭建“天台泳池”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物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将另案查处。
法条链接
关于业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物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 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