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散步路遇乱倒废水,崇明城管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4-09-05

 

  崇明区新河镇一小区居民傍晚散步时,看到有人提着一桶液体倒入了小区外路边的雨水篦子,随即就上前阻止并向所在社区的城管队员举报。

案情

  近日,崇明城管新河镇中队接举报,反映新开河路某餐饮店将不明液体倒入路边雨水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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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处为烤鸭店,做的是熟食未涉及堂食,已无实际倾倒现场,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倒水的情况,故向某餐饮店的负责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根据举报人的线索调取了附近的监控。

  烤鸭店负责人到中队接受调查,表示问过店里工作人员后才得知有店员为图方便,自作主张把店里的一桶糖水倒入了小区外的雨水篦子口里,正好被附近散步的居民看到。烤鸭店用麦芽糖水涂在鸭子上,剩下的糖水平时都会单独处理,这是第一次倾倒外面。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调取画面显示,有两名烤鸭店工作人员从烤鸭店抬着一桶液体倒入雨水井篦子,与店负责人所述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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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崇明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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