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绿化非小事,城管执法护环境
发布日期:2024-09-06

 

  近日,松江城管泗泾中队接到投诉,反映古楼公路某商铺门前的树木被人修去了很多枝条。接到投诉后,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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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现场查看后发现,该处商铺门前的两棵树只剩光秃秃的主干。执法队员询问商铺负责人,其表示修剪树木的行为是他们所为。商铺门前的树木长得比较茂盛,这两棵树又正对着商铺,他们最近刚装修过,怕开业后树木遮挡商铺招牌,影响生意,所以装修的时候就示意装修工人修剪了一下。执法队员当即向该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后经区绿化部门确认,被修剪的树木为常绿灌木桂花,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也积极履行了处罚,并保证今后不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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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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