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特殊人群出行 保障盲道安全使用
发布日期:2024-09-12

 

  2024年7月上旬,长宁城管天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玉屏南路人行道上存在摆摊收废品、占用人行道路的情况。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当事人张某在人行道上整理、回收废旧物品,并将三轮车和板车等运输工具堆放在盲道上,遂进行教育,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张某及时清理了盲道上的三轮车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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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张某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未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但对其进行普法教育,释明法律法规,要求其不得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盲道作为城市无障碍道路建设的重要配套设施,是衡量一座城市人文关怀的重要标尺,也象征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长宁城管执法部门将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特殊人群“脚底下”的安全。

来源:长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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