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违房产交易受阻?请先拆除违法建筑
发布日期:2024-09-19

 

近日,家住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双山小区的李女士找到普陀城管甘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表示想在自家的不动产证上加入子女的名字,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被告知房屋被“注记”,需要找属地城管执法部门“解注”后才可办理。

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李女士(化名)多年前在这套房屋的天井内搭建了违法建筑,后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而未拆除的情况下,被“注记”了。所谓的“注记”就是城管执法部门将不动产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将被限制交易、过户。如果要正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需要提供城管执法部门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因此,李女士不得不自行将违法建筑按要求拆除。另外,甘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还对其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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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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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后

 

无独有偶,家住平利路38弄小区的王女士(化名)最近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因为她曾在晒台上搭建了阳光房而被“注记”,最终自己不仅花费了不少的费用拆除违建,还被罚款上万元,直呼“勿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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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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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后

 

普陀城管提醒广大市民,切勿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已经搭建的请尽早予以拆除。一旦被查实房屋附有违法建筑,不仅影响正常交易、过户,还会影响抵押贷款、居住证办理,甚至影响个人征信。切莫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四)行政机关对擅自改变承重结构、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第二款:存在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存在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当事人申请抵押、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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