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开展居住小区和沿街商铺违规“飞线充电”的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个别不听劝阻、仍然违反法规的居民、商户依法进行了处罚,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在整治行动中,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托“路长制”分网格包路段对沿街商铺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进行了严格检查。一些沿街商铺为了使用方便,私自拉设电线,在店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队员随即对该商铺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此外,执法队员与各社区居委、物业公司等多部门合作,依托“城管进社区”工作机制对居住小区的“飞线充电”行为进行了联合整治。在临夏路某小区,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居住在小区六楼,竟然还拉出超长拖线板到一楼楼栋门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尽管居委社工和物业人员进行了劝导和警告,但车主视若无睹,城管执法队员及时响应“管执联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立即完成整改,今后在社区工作者和物业人员监管下,不得违规“飞线充电”。
在执法检查中,一位执法队员表示,飞线充电’看似方便,实则危险重重。一旦短路引发火灾,蔓延速度极快,根本无法及时脱身,后果不堪设想。希望通过这次整治,让更多的居民、商户意识到这一行为的风险,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社区环境。居民们对此次整治行动也表示欢迎和支持。一位居民宽慰地说:“‘飞线充电’确实很危险,有时候看到电线从六楼上垂下来,心里就特别担心会不会引起火灾。现在看到城管和社区这么重视这个问题,我们一下子感觉更安全了。”
【法条链接】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