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未依法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改并罚!
发布日期:2024-09-20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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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具有人口集中、流动性大、用品用具重复使用等特点,容易造成污染和疾病传播,与人们的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

近期,青浦区重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来的执法抄告书。随即前往现场检查,店内有《营业执照》,但是不能出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经查,本案的美容店于2022年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是却一直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法人称从未知晓需要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现场经营业态等都证明了其实际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中队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违法事实也简单明了。但是却一直未被发现,面对公共场所监管基数大、底数频繁变更,规范经营者合法经营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日常工作中应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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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来源:青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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