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设置有要求 招牌用字需规范
发布日期:2024-09-20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需要依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学。对于公共服务业使用的繁体字、外国文字等,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标注。商铺店招使用规范汉字能够提高文字的流通性和易懂性,有助于提升社会文化素养和交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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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贤区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店铺店招使用纯英文的情况。执法队员立即对该店铺的负责人进行询问,经调查,该店铺营业执照尚在办理过程中,未经备案先行设置了纯英文的店招店牌。执法队员现场对该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要求公众场所店招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规定。随即执法队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该店铺自行整改了该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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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既是遵守法律法规义务的表现,更是坚定文化自信的体现。柘林中队将结合“城管面对面”普法活动,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分类分级监管加强管理,对不规范用字的招牌开展“纠错”,推进用字规范管理。

 

 

【法条链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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