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城管迅速行动,有效纠正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行为
发布日期:2024-09-24

 

  近日,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响应群众诉求,高效处理了一起“12345”市民热线,成功纠正了某大厦某户业主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赢得了周边居民的一致好评。

  在接到热线反馈后,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集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在多次敲门尝试与业主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迅速调整策略,转向该楼的物业公司寻求协助。

  通过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该户业主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在阳台上私自安装马桶等卫浴设施,严重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经理表示,已多次提醒并督促业主进行整改,但进展缓慢。鉴于此,执法人员立即行动起来,在物业经理的协助下,取得了原始房型结构图与现场违规图片,为后续的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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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严肃指出了其违法行为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同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了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确保整改工作有序进行。

  整改期限结束后,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再次组织复查。经现场勘查确认,该户业主已严格按照要求拆除了阳台上的违规卫浴设施,恢复了房屋原有的使用性质,整改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

  整改期限结束后,长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再次组织复查。经现场勘查确认,该户业主已严格按照要求拆除了阳台上的违规卫浴设施,恢复了房屋原有的使用性质,整改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

普法小课堂

  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2、《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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