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入户要不得 柔性执法促成效
发布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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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静安城管石门二路街道执法队员在社区工作室中接报,称康定东路某户居民有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行为,在居委和居民的反对下仍强行把电池带入室内。执法人员得知情况立即上门检查,当事人正在家中,在房间内发现了电动车电瓶。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教育,告知其禁止把电瓶带入户,此行为会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把电瓶拿到室外,放置在规定地点。当事人有抗拒,辩称只是把电瓶带进来,不会充电。执法人员严正告知,电动自行车电瓶问题已多次出现重大相关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财产的伤亡和损失,现在全市重点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问题,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正值天气炎热,电池就算不充,放着也可能会发生自燃隐患,而且此处居民区密集,老年居民居多,一旦发生险情后果不堪设想,在安全问题上绝不允许存在侥幸心理。接着,执法人员向其播放安全警示片,一次次的反面案例令人触目惊心,当事人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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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当事人是外来租客,以打零工为生,生活条件拮据,对于此次违法行为执法队还是秉承着教育为主,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在要求其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绝不再犯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区造成了安全隐患,承诺不会再把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室内。执法队在后期开展的夜查中,也对该处点位进行几次突击检查,检查情况良好,当事人未把电瓶带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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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一人一居工作,把电动自行车充电检查落到实处,坚决对辖区内违规充电行为说不,着力保障安全工作。

【普法小贴士】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法律责任】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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