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卫生安全的重要法定凭证。然而,仍有个别洗浴店经营者漠视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便擅自营业,卫生设施、消毒管理得不到保障,给公众健康带来风险。
基本案情
宝山区庙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三泉路某足浴店卫生类执法事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无法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执法人员当即对洗浴店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询问,了解其未办理许可证的原因、经营状况以及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同时调取洗浴店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以确定其开业时间和经营规模,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依据。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店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已擅自营业达18个月。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在后续案件办理过程中耐心向足浴店提出具体整改要求,指导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完善卫生设施设备、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处置情况
庙行镇人民政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跟踪检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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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