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已进入第15个年头。吸烟不仅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还是引起火灾事故的源头之一。松江区泖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近年来积极结合自身职责,持续开展室内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及时发现违反控烟条例的违规行为,让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
2024年08月22日13时37分,泖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新宾路某弄小区内对2号、3号、4号底楼电梯内检查时,发现这些电梯轿厢内均未张贴禁烟标志,控烟工作未履行到位。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后立即前往该小区物业企业,告知负责人该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负责人表示作为新交付小区,除了上述三栋楼及小区前排个别楼栋,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其他楼栋电梯轿厢内均已张贴禁烟标识,但由于其他事项耽误了这几处电梯内的张贴进度,并保证将立即严格按照《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的要求,在还未张贴标识的电梯轿厢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9月5日10时20分,执法队员前往复查,上述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泖港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