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树木不可随意,养护单位和物业公司同时被罚
发布日期:2024-10-08

 

  2024年7月17日晚,嘉定区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接到市民热线平台反映兰郡社区存在过分修剪树木现象。

  7月18日早上,执法队员到现场查看情况,经勘察核实,百安公路2999弄**号至**号为四连排别墅,4户人家前后院中的树木确实经过修剪,只剩一截主干及少许分支,高度在4米左右,是否属于过度修剪待进一步调查。执法队员通过调查询问,确认了所涉及的树木为香樟树,由开发商种植,共计11棵。执法队员约谈物业负责人和养护单位负责人到中队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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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下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物业项目经理贾某到中队接受询问调查。贾某表示,物业管家在7月17日上午巡查时发现了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疑似过度修剪行为,把有关情况向其进行了报告,但由于其疏忽,未要求管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上报城管部门。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8月15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到中队处理过度修剪树木一事,该公司具有园林树木修剪、养护资质,但工作人员在明知不可过度修剪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业主的要求修剪,构成了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违法行为。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相关裁量基准,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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