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益被侵占 城管执法帮追回
发布日期:2024-10-08

 

  2024年2月20日,奉贤区南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市民反映,奉贤区南桥镇某小区内物业管理公司长期以来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放置快递柜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从未进行过公示,也未计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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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0日14时12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在小区公共部位安装有一个快递柜。经查看小区公示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该小区《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汇总表》(2023年下半年度)内发现有关快递柜收益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涉嫌单位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或涉嫌挪用、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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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物业管理公司三年侵占小区快递柜租金公共收益共计9000元,执法队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归还所侵占的小区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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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提供了《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汇总表》(2024年第一季度),该表显示小区公共场地租金收益为13200元(9000元为2020年至2023年快递柜收益)。

  上述案件中快递柜于2020年4月中旬安装,于2023年年底才有居民发现并反映该情况。这是因为很多业主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故物业公司容易在小区的管理过程中产生猫儿腻。小区居民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群体,很容易在物业公司的“连哄带骗”中失去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知情权,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不言而喻。

  本案的查处将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维护小区秩序,规范小区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也为城管执法部门对物业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提供新的探索方向。

法律法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相关活动。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

  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公共收益,并归还业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奉贤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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