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4月29日,杨浦城管新江湾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反映,2023年12月9日有6辆渣土车辆将建筑工程垃圾从新江湾城街道某工地运输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处置。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涉案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已经进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由于间隔时间过长,现场施工单位无法提供2023年12月9日车辆进出的监控视频。
经查,该工地已获得上海市绿化市容行政许可文件和相应处置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工地于2023年12月9日有土方作业,并产生建设工程垃圾。当日,工地施工单位安排上述6辆渣土车将该工地产生的重约377.05吨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处置。相关运输企业被海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并移送至海门区生态环境局。海门区生态环境局对相关当事人违法跨省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线索核实,上述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6辆渣土车并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施工单位存在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
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
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会产生诸多危害:一方面,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并不具备运输资格,其擅自运输的建设工程垃圾会因脱离监管而被随意倾倒、堆放、处置,从而导致大量土地资源被占用;另一方面,随意倾倒、堆放、处置的建设工程垃圾会对水资源、空气以及土壤等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我国的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工程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单位只有依法取得许可后才可从事相关工作。
同时,新江湾城街道综合执法队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探索长三角执法协作的途径和方式。通过案件移送、证据互认、跨区域调查、执法交流培训等形式,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实践,提升长三角区域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案件的处置效率,逐步稳固形成对跨区域违法的合围之势。通过本案,新江湾城街道综合执法队也充分积累了跨区域执法案件的处置经验,为处理后续各类跨区域执法案件开辟了道路。
杨浦城管新江湾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后续将继续加大对工地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也将继续立足于长三角区域执法协同机制,打通跨省市、跨部门执法的壁垒,坚持推动长三角区域行政执法协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