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显示屏 莫紧挨路边
发布日期: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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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述:

  近期,松江城管广富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未办理备案手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

  广富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文汇路龙源路口检查发现一电子显示屏。经测量,该显示屏高2.1米,宽1.45 米,位于十字路口旁绿化地内。显示屏紧挨道路,显得比较突兀,影响过往驾驶员视线和注意力,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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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该绿地内电子显示屏幕,属于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需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设置。如高度大于2.5米,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则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执法人员联系到了松江区大学城**发展有限公司。经调查询问:该公司以招商为目的,在该处擅自设置了该电子显示屏。平时,电子屏幕会滚动播放一些招商信息和发布公司联系,但设置过程并未取得任何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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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根据案情,对该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如拒不拆除,将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并予以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拆除了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法律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3.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设置于场地上,自身具有独立结构支撑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立体造型、立杆(非灯电杆)旗帜、全息立体等形式。

  4.3.1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尺寸、间距等应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

  4.3.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展示面与道路红线之间距离大于8m时,可设置动态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两者距离不大于8m时,仅可设置静态户外广告设施。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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