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整容”记——黄浦城管规范店招店牌文字,让语言文字规范焕发新颜
发布日期:2024-10-09

 

  如今在城市的街头巷尾,各式各样的店招店牌不仅是商家的标识,还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标识的多元化设计,难免产生用字不规范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也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辖区内店招店牌文字使用规范,提升城区文明形象,近日,黄浦城管机动中队对店招店牌文字使用规范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为辖区内店招文字规范进行了一次“整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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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9月24日,黄浦城管机动中队在淮海中路某餐饮店铺发现,该店店招只使用了纯韩文标识,没有用规范汉字作为标注。执法队员找到了该店铺负责人,向其了解情况。经询问,该店负责人解释,设置纯韩文的店招店牌,只为吸引“眼球”,提高关注度,没有考虑到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此,执法队员当场对该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相关条款,告知其店招店牌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做好相应备案。

  查处店招店牌文字使用规范不仅是一项执法行动,更是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机动中队将继续加强对店招店铺汉字使用规范的普法宣传,加大对店招文字规范的查处力度,推动城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使城市文字规范焕发出新面貌。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来源:黄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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