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奉贤区柘林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结合建筑工地“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巡查至柘林镇海航路海鸥路南侧500米处,对该工地进行检查。经查,该工地名称为“XX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执法队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4年9月13日,执法队员前往该工地进行整改验收。该工地已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整改符合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找到项目负责人指出未设置施工铭牌的违法行为,并普法宣传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该项目经理接受调查询问并陈述,由于工程处于刚开工状态,且工地处于远离居民区的原因,故暂未设置施工铭牌公布相关信息。9月13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复查,已设置施工铭牌符合整改要求。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首次发现,属于《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情形,中队作出了免于处罚的决定。
法条链接
1、管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2、执法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