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崇明城管向化镇中队巡查时发现,有一户沿街自建房商铺在房屋二楼阳台栏杆上拉起广告横幅以招揽租客,这一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涉嫌违反城市管理规定。
执法人员在现场找寻当事人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横幅上的电话联系并询问了当事人,当事人承认该横幅是其悬挂的,且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也表示悬挂横幅的地点不是公共区域,不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
“悬挂在二楼的横幅在风吹之后,对于过往行人来说存在安全隐患。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约个时间,跟您详细说明……”执法人员在简单说明之后,约谈了当事人。经过后续执法人员面对面耐心地普法宣传,当事人了解到其房屋虽然为自建房,但用于沿街商业经营同样需要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处理结果
在表示理解和感谢执法人员的宣教后,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及时清除了悬挂的横幅。
法条链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