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设施不可占,综合执法保环境
发布日期:2024-10-23

 

  近期,黄浦城管瑞金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小区垃圾厢房内放置有写字桌、电风扇、暖水壶、沙发等日常生活设施。

  经执法队员现场调查,该处垃圾厢房被小区保洁人员用作日常休息场所。垃圾厢房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其主要用途是存放和转运垃圾,擅自改变其用途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在调查询问中,该保洁人员表示,由于此处垃圾厢房面积较大,为了方便自己日常休息,便将生活设施搬到了垃圾厢房内部。执法队员要求其立即恢复垃圾厢房的原状。同时,执法队员还向小区物业解读了《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环境卫生设施不得随意占用及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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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瑞金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也将继续关注小区内的垃圾厢房,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城区的整洁美观。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环卫公共设施而影响他人使用。

  第七十七条第(二)项: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黄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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