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近日,普陀城管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街面巡查时,发现镇坪路某大厦前,有人随手丢下一个塑料袋,疑似乱扔生活垃圾。队员当即上前制止,当打开“垃圾袋”时,发现里面装有一只用棉絮包裹的白色小型贵宾犬的尸体。
经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孙某表示这条小型贵宾犬已养五六年,生病后经宠物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他不知如何处理,情急之下便做出乱扔犬只尸体的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应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鉴于孙某当场及时整改,且所扔犬只尸体较小,未造成进一步环境污染,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当场处罚人民币五十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普法小课堂:
犬只平均寿命为8-10年,一旦犬只死亡,养犬人往往深陷痛苦,易做出极端行为。在看不见的角落里,可能时刻上演着乱扔犬只尸体这一“小众”违法行为,对城市基层治理“精细度”提出更高要求。石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从“养犬人乱扔犬只尸体”这一偶发违法行为中举一反三,及时查缺补“漏”,在后续普法宣传中加大对养犬管理宣传力度,消除相关市容卫生环境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