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崇明城管堡镇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商户门口停放了两辆电动自行车正在拉线充电。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核查并询问该商户经营者,得知门口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是其本人购买并使用的,因周边集中充电棚离得有点远,直接从店里拉了接线板在门口充电。
现场情况做拍照、摄像、记录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涉嫌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要求其前往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置。
当事人表示居委、物业宣传告知过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也看到过城管张贴的相关宣传海报,但是为了图一时方便,便违规充电。了解该情况后,执法人员进一步向其阐述了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案例,要求其前往规范的充电点位进行充电,当事人表示一定会积极改正。
处理结果
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私拉接线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已改正。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小课堂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