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大冒险” 游乐设施“悄开业”
发布日期:2024-11-04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要监督业主和使用人的行为,还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物业区域内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区域内的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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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宝山区庙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场北路某商业广场,发现该处广场内摆放有若干大型游乐设施,并设置有“小小欢乐谷儿童乐园”的广告标识,处于正在营业状态。

  现场游戏装置操作员张某某未能向城管执法人员提供相关经营许可,执法队员又找到商业广场物业经理曹某某咨询情况,其表示实际使用人来物业报备过但未出具齐全相关营业手续,物业公司也并未因游乐设施无正规营业许可而予以制止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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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商业广场不是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庙行镇人民政府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整改,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从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城管执法部门也将持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共同维护物业区域的良好秩序。

开课啦!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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