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黄浦城管老西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浦区蓬莱路望云路西北角士林华苑二期工程进行夜间建筑钢结构焊接作业。
该区域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管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方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明,现场负责人表示无法出示夜间施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并联合环保等部门进行了现场取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询问,现场负责人承认了其夜间施工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的事实。
法律小贴士
城市夜间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扰民、不破坏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夜间施工前,都应依法申请并获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屡次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执法部门将依法从重进行查处,确保城市环境的和谐与安宁。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