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浦区江浦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称在辖区内打虎山路某工地内施工噪声过大,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工地距离周围小区较近,施工噪声确实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由于执法队没有相关设施设备,随即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该工地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进行现场监测,校准后该工地施工噪声为83分贝,超出了昼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70分贝)13分贝,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所以对该行为立案查处。
经调查,通过施工各方询问和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确定上海某公司为违法当事人。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故对当事人罚款贰万元整。执法队随即通过普法宣讲,对当事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告知其要文明施工,注意施工噪声的同时也要注重施工防尘等。
江浦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严格依法行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维护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健康。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