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确保燃气安全无事故
发布日期:2024-11-07

  2024年9月10日,浦东新区宣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宣桥镇中队”)接到投诉人反映宣中路相关饮食店有油烟扰民的情况,故队员至宣中路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宣中路**弄*号某生煎馆使用一台燃气蒸炉,燃气种类标示为液化石油气。实际使用的燃气为天然气。现场拍摄取证。2024 年 9 月 13 日,当事人委托于某来我中队接受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来蒸制小笼包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一、办案过程

  “宣桥中队,你辖区宣中路500弄X号某小吃店发生燃气泄漏,请立即派队员前往处置”。2024年9月12日17时04分,宣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指挥中心通知,正在街面巡检的浦东城管001号数据采集车搭载的激光甲烷设备在巡检过程中发现了该店铺存在燃气泄漏的情况。接到这一紧急任务后,宣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立即赶赴事发店铺,联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执法支队一中队队员、上海益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执法队员和燃气公司技术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燃气泄漏是因为燃气进气阀门老化导致。燃气公司技术人员立即对阀门进行了更换。同时,在全面检查过程中通过全覆盖穿透式执法发现该店使用一台燃气蒸炉,燃气种类标示为液化石油气。实际使用的燃气为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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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某小吃店委托于某来我中队接受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来蒸制小笼包的事实。经过普法宣传意识到这一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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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中队至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其违法行为,移除了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构成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裁量基准,宣桥中队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谈话。本案于2024年9月25日结案。

  结案之后,当事人向宣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送来了锦旗,对执法队员发现并帮助消除安全隐患表示感谢,其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用气规定,确保安全、规范经营。

二、案件评析

(一)调查取证

  1、调查内容

  当事人是否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判定:

  (1)产品标识和说明书

  正规的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通常会在显著位置标明适用的气源类型,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如果产品标识与实际使用的气源不符,则可判定为不符合气源要求。

  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其中应明确指出该燃烧器具所适用的气源压力、热值等参数范围。若实际气源参数不在此范围内,也可认定为不符合要求。

  2燃气供应企业的确认

  燃气供应企业对其供应范围内的气源特性最为了解。可以向燃气供应企业咨询,确认特定区域所供应的气源类型以及适用于该气源的燃烧器具标准。如果用户安装、使用的燃烧器具与燃气供应企业所确认的标准不符,即可判定为不符合气源要求。

  经查实,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上标明的适用气源类型为液化石油气。经当事人自述及燃气供应企业现场判定,该器具实际使用的气源类型为天然气,不符合气源要求。

  2、其他需要记录或调查取证的内容

  一是案件线索来源情况,是否有投诉举报。二是查见违法行为后责令当事人整改的情况。三是当事人落实整改的情况。四是当事人历史违法情况。

  经查实,本案中线索来源为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指挥中心燃气泄漏告警后,宣桥中队执法人员进行全覆盖穿透式执法,现场发现当事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约谈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在到队询问过程中未提出新的事实或陈述申辩意见,已经停止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并且将燃烧器具移除,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经执法办案系统核实查明,当事人无历史违法记录。

(二)法律适用

  1.违反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3.自由裁量依据:

  逾期不改正的,有任意1项禁止行为的,但未造成后果的,罚款:(单位)3万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有任意2项以上4项以下禁止行为的,但未造成后果的,罚款:(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有任意4项以上禁止行为,或者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罚款:(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现场执法检查中取证要围绕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主体认定和现场燃气器具使用的证据收集开展。

  本案需要查清在宣中路500弄X号处发现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是否为当事人所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的燃气气源,燃气燃烧器具上标明的适用气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边执法边普法,做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行业指导与专业执法两手抓,力求标本兼治,解决问题。

(四)办案成效

  随着燃气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在一些地区,由于燃气用户对燃气使用知识的缺乏以及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出现了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情况,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不同气源的燃气气具有不同的压力、热值和燃烧特性。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器具可能导致燃烧不稳定、火焰失控,甚至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燃烧不充分可能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对用户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办理,取得以下几点成效:

 1、降低事故风险: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及时纠正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使用,有效降低了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规范市场秩序:对违法安装和使用行为的打击,促使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等环节更加规范,从源头上减少了不安全因素的产生。

  3、增强法律意识:案件的办理对燃气用户、销售商等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燃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4、树立执法权威:严格执法、公正处罚,展示了执法部门对燃气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树立了执法部门的权威形象。

 5、提高公众认知:案件的曝光和宣传,让广大公众了解到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危害,提高了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应吸取教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用户责任意识和完善法律法规,共同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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