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浦城管外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某酒店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
经执法队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处3-7层为酒店,且正处于营业状态。虽墙上挂有该酒店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该酒店负责人承认因开业仓促,开业前没有意识到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下一步将加大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执法队员向该酒店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解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例,告知其依法取得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要求其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
下阶段,外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在辖区相关场所排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及时告知办证流程和对口办理部门,促使公共场所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为市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舒心的生活环境。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