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管道非私有 公共设施勿改建
发布日期:2024-11-07

  近日,长宁区虹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委会反映,中山西路某小区一户业主将房屋阳台处的公共雨水管道改建,造成管道堵塞。

  执法队员立即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前往现场查看,经查,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为了增加房屋使用空间,擅自将其阳台上的公共雨水管道进行了改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耐心释法、宣传教育,业主意识到了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随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对阳台雨水管道完成了整改修复。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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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生活中,有些居民房屋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并非属于业主私人所有,若违规对其进行改造甚至损坏,必然会破坏公共设施,影响居民的公共利益。因此,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该谨慎应对此类问题,避免邻里纠纷及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长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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