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莫任性,承重结构不能动!
发布日期:2024-11-08

一、基本案情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综合执法队接12345投诉称东建路某小区住户装修中拆除了两户相邻房屋之间的承重构件,存在安全影患。执法队员于2024年04月18日前往涉案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有施工痕迹,初步核实有3处承重构件涉嫌被损毁,共计面积:5.13平方米。随即,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具相关文书、拍照、摄像取证。当事人王某某涉嫌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执法情况

(一)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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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18日14时00分至现场检查,诉求人投诉情况属实。上述地址确实存在敲损承重构件的情况,执法队员现场取证后经批准立案调查。随即委托上海某房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第三方)以及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该房屋承重构件受损情况进行检查勘验,第三方于2024年5月6日出具了该房屋承重结构拆改专项检测报告,报告内共体现了3处承重构件被损毁,共计面积:5.13平方米。被检区域损坏承重构件等级评定为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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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24日询问当事人王某某,其表示该房屋在2017年4月做过产权变更,变更后产权人是当事人及其父亲,其父亲已过世。其本人一直居住至今。并承认其在2024年4月8日的装修过程中敲损了上述三处承重构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6月26日询问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物业表示该户业主在2024年4月16日向物业报备装修,在报备当天巡查时发现了有疑似敲损承重墙的情况,随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业主,向业主出具了违规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城管部门。2024年5月24日执法队员至现场查看,当事人已对受损承重构件修复完毕,已按要求整改,并提供了上海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修复单位)出具的承重结构修复后专项检测报告,恢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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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2024年7月29日当事人王某某向中队提出听证申请。8月8日中队向其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决定于2024年08月20日14时00分在**路**号举行听证。在8月16日当事人递交了放弃听证声明。8月20日听证会因当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提交了放弃听证声明,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听证终止。当事人取消听证是由于违法事实的清晰和告知程序的完备,且和当事人的沟通情节所致,最终让当事人明白维护权益是需要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在8月21日中队制作了该案听证报告,报告内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拟维持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8月22日通过听证复核意见书。8月30日司法所给出法制审核意见:拟同意,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承办部门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合法且适当。9月3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当事人将罚款缴纳至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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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花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及《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于2024年9月4日结案。

(二)法律适用

  1.管理条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2.处罚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裁量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附件中序号第36项。

  业务类别:《物业管理》

  处罚事项:《对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4.技术规范:

  上海市既有住宅承重结构损坏修复及修复检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2024〕180号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承重墙拆除等级评定导则、砌体结构中承重墙拆除程度等级评定导则、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承重墙(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拆除程度等级评定导则

三、案例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案,涉案地址房屋户型为附带阁楼的二室一厅住宅,类似户型在装修过程中大部分都有敲损阁楼楼板的情况,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案件的核心依据,在确认当事人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针对当事人损坏、拆除房屋承重构件的具体时间、地点、部位等。询问其损坏的起因、目的。并记录当事人想要补充说明和反映的问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白天很早出门到浦西上班,晚上8、9点才回到住处,无法及时约谈和送达相关文书,对调查过程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而且在当事人已花费了修复损坏墙体及修复报告的费用后,动辄万元以上的罚款令当事人抗拒情绪明显,往往在处罚环节前会要求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致使案件执行周期长,也是通过电话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且告知其相关法律条款和义务。也明确提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危害性,严重性。最终当事人放弃听证。于09月03日缴纳罚款。

(二)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案的事发现场在居民楼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取证或制止。我们要守牢风险防控的“第一关”,做好事前登记备案,建立“一户一档”材料主动告知装修禁止行为,签署承诺书。加强小区出入口管理和小区内巡查发现 “线索” 主动问、主动查、主动管加强动态监管,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及时锁定第一现场和当事人,以便开展后续的查处工作。

2、当事人不配合、不露面,导致查处工作进展缓慢,墙体修复工作迟迟不能开展。由物业公司联系业主,发现业主前往现场时及时告知,运用好部门间协作,对于不配合办案的当事人,对其房屋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限制其房屋交易、抵押、贷款等作为执法的手段之一。

3、如涉事房屋已装修完毕或已入住多年,尤其是经过多次转手后,当事人的认定存在争议。需向物业公司询问具体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出面作证,结合现任业主在房屋装修开工前备案时的房屋内部照片及备案信息作为认定违法当事人的辅助证据。

4、房屋产权人事实上自行实施,或者委托他人实施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以产权人作为当事人;房屋使用权人事实上自行实施,或者委托他人实施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以房屋使用权人为当事人。

5、案发时间与违法时间概念问题,如现场发现正在实施违法行为(即:正在敲损承重结构的)则可以视违法时间为案发时间(精确到分),如经笔录调查违法时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上家敲损),则违法时间是现任业主拿到产权证的时间。

(三)办案成效

在本案中,取证及时规范,程序完善,告知充分,教罚相当。花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队员充分运用了以上的经验做法。2024年4月18日第一次现场,2024年5月24日复查时受损墙体就已按要求整改,仅用了一个月零六天就完成了对该案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的认定、调查询问、墙体的修复及检测等工作,最后于2024年9月3日完成了对当事人的处罚,诉求人对处置结果表示非常满意。通过执法实践也向辖区宣传了该类违法行为已经纳入城管系统管理,既起到了服务引导作用,也起到了震慑违法的作用,对基层治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花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以学促行、以行践学,守初心担使命,把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全面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尽心尽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来源:浦东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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