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一案三查,严查偷倒渣土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4-11-08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嘉定区华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巡查至金吕村浦宅组苗圃基地(向华路大安路路口西南角)发现:该苗圃基地内疑似倾倒了大量渣土,由于现场未见负责人,执法队员立即开始前期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涉及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等事项。

  二、案调过程

  (一)卸点调查情况

  通过查阅土地流转合同和约谈相关责任人,最终锁定当事人为该苗圃的合伙人霍某某。该苗圃地块涉及规资的违法用地,苗圃在迁移中造成地势低洼,无法满足种植条件,苗圃承包方曾多次向村里反映希望进土填高地势,后来霍某某在未办理好进土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关系联系人来倒土。中队以霍某某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

 (二)运输环节调查情况

  通过调阅监控,从监控点“630282007华亭浏翔公路西E家村出口”发现:2024年3月14日起,陆续有七辆装载渣土的车多次经过该监控点,初步怀疑这些车辆为涉案车辆。通过查询,该七辆车经营单位均为上海某土石方有限公司。执法队员约谈该公司,该公司承认运输渣土行为,并表示因为涉案苗圃基地要填土,所以才帮忙驳运。经查,该公司并未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中队以上海某土石方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垃圾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

 (三)出土环节调查情况

  根据车队询问笔录,出土点为“叶城路周赵路路口附近”,出土点位于马陆镇,中队根据渣土类案件“一案三查”的原则,已将相关车辆信息和询问笔录一并通过平台移交。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霍某某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某土石方有限公司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垃圾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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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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