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店牌作为展示城市形象的“名片”,其设置形态、色彩、材料及规格不仅影响着整体效果,还直接关系到市容市貌以及公共安全。因此,在设立户外招牌时,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
近期,浦东新区航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的户外招牌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家商铺未能提供有效的户外店招备案手续。进一步调查后,还查明该店铺使用的招牌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队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按照规定程序向镇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户外招牌备案手续。当事人表现出了积极配合的态度,依据《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了户外招牌备案手续登记。
通过此次事件,不仅提高了当地商家对于遵守城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认识,也为维护良好的城市景观贡献了一份力量。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或者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设置户外招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